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32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加强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附件:政府采购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说明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计划性,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计划是指由省级单位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品目汇编的反映各单位采购需求及实施要求,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采购计划。
第三条 省级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季度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原则
(一)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原则。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应与政府采购预算规定的采购项目数量和采购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