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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
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授权省财政厅制定公布省级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现将《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目录发布后,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通用类项目采购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部门集中类项目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预算,按我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中心打包集中代理采购,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类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各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人采购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的其他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各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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