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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八一广场管理规定

  第九条 除清扫、洒水、工程维修、救护、公安等特种车辆和童车、轮椅车外,其他各种车辆不得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
  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公安机关应当对八一广场周边进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措施应当提前两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八一广场禁止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应当征得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八一广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
  (四)攀爬、损坏浮雕、国旗台、灯具、喷池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七)躺卧、露宿、乞讨、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宠物、燃放烟花爆竹、滑旱冰、球类活动;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八一广场放风筝,应当在国旗台以北的休闲区进行。
  放风筝不得影响其他人员的游览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八一广场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不得放风筝,但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天公告。
  第十三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景观灯、音乐喷泉和水幕电影的开放时间向社会公告。如遇到大风、大雾、大雨、高温等恶劣气候,或者危害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规则,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与八一广场景色相协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八一广场管理机构劝离:
  (一)在八一广场行驶、停放车辆;
  (二)举办商业性展销和促销活动;
  (三)未经同意,在八一广场举办文化、体育、宣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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