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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05号 2004年12月24日)


广州、茂名、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关于申请核批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额的报告》(广物财(2004)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710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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