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销售网点布设
烟花爆竹销售设点工作本着从严控制总量、按照去年的布设状况、以旧证换新证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供销社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统一确定。
(一)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在国道、省道和人员、车辆较密集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繁华街道、加油站及周边区域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具体规定为:以零售地点为中心半径100米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生产、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机关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设在指定地点,并实行专店和专柜经营。零售网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总量不得超过20箱或总药量不超过30千克,销售网点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烟花爆竹禁燃区。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保持一定安全间距,两个相邻的零售网点的最小间距应大于200米。
四、购进、运输、储存管理
(一)市供销社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的购进管理工作。市土产日杂总公司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的统一购进,各县(市)批发单位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的统一购进。
烟花爆竹的购进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购进省内外非定点厂家的产品,不准购进省内外定点厂家的不合格产品,不准购进国家和省市明令禁止和销售的产品。
(二)烟花爆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要求,使用具备运输资质的交通工具。
烟花爆竹运输时,由供销部门统一到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审批手续。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及各销售网点设立周转仓库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储存烟花爆竹。
五、销售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由市安监局对承担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专营任务的市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收取风险抵押金10万元;供销社系统以外的销售网点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由所在地安监局按每个网点800元的标准收取风险抵押金。烟花爆竹销售工作结束,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抵押金全额予以退回。
六、销售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