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石家庄市烟花
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销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现将《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职能分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做好职能调整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我市编制委员会印发的职能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烟花爆竹监管职能分工如下:
(一)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市供销社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合理布建市区零售网点,为全市批发单位和零售网点统一配送符合安全燃放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销售许可证申请和发放
各县(市)区批发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首先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其审批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各县(市)及矿区零售网点申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首先向所在地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市安监局审查备案后,由当地安监局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首先向所在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安监局、市公安局(所在区公安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同时报市安监局、公安局审查备案后,由所在区安监局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