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完善各种代开发票管理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计算机代开发票的台帐可在电脑上操作,但必须做好备份,以防数据出现差错和流失。
第七条 代开发票一律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三),由省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地使用。该发票的特征: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
第八条 代开发票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见附件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自行按统一规格刻制。
(三)要在开票和征税两个环节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开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通过ETS收取税款不用打印完税凭证的除外。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征管软件有提示),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