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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粤国税发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⒈ 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⒉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⒊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但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全省统一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
  本条所指的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载明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大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具体式样见附件一,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按统一的式样印制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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