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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粤国税发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粤国税发法(试行)》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64号 2004年12月24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对代开普通发票程序功能,省局即将布置升级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2. 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章 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形到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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