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门市
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609号 2004年12月24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江门市是全国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地区有制造税控收款机的生产性企业,能方便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型、调试和维护,同时有你局在新会区国税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基础和经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省局同意你局作为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你局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在试点过程中,请按《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用户的经营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