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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门市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门市
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609号 2004年12月24日)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江门市是全国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地区有制造税控收款机的生产性企业,能方便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型、调试和维护,同时有你局在新会区国税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基础和经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省局同意你局作为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你局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在试点过程中,请按《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用户的经营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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