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定点印刷厂普通发票起运前2天通知各市国税局,报知发票的数量、品种等,以便各市局做好接收准备。普通发票送达第1站时,由押运员通知下一站普通发票到达的具体时间。依次类推。
第九条 为确保全省发票运送过程的安全,保证运送质量。定点印刷厂运送车辆每车配备2名司机,2名保安员,负责押运普通发票。搬运到库工作由印刷厂负责,当地协助请人搬运的,由印刷厂负担费用。如果运输普通发票车辆押运人员需过夜住宿时,可由当地市国税局安排押运人员食宿,食宿费由印刷厂自负,车辆停放场所由当地协助安排,安全保卫工作由印刷厂派出的随车押解保卫人员负责,当地税务部门协助。
第十条 各市国税局及定点印刷厂要指定专人负责普通发票的交接工作,提供交接人的照片、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给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制作发票交接卡。
负责普通发票交接工作的人员如因工作变动,需提前书面报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备案,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普通发票交、接方必须凭发票交接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普通发票送达后,发票数量点清、代码号码核对无误后,押运人员与收票单位办理发票的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各市国税局发现普通发票出现印刷、装订、包装等质量问题,应当天电话先报告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并随后书面电传上报。再由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与定点印刷厂24小时内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各市国税局收到普通发票时应当场检查发票包装箱的封口是否完整,如当场发现问题各市国税局应先接收发票,以便运输工作按计划运送。过后由印刷厂派专人24小时内处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发票质量问题,应以保证纳税人按时购买发票为原则暂时作出应变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工作规程的票证定点印刷厂,由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督促整改,多次违反、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由省局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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