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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印制普通发票及运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
税务局定点印制普通发票及运送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66号 2004年12月24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省普通发票集中印制和运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印制普通发票及运送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定点印制普通发票及运送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省局票证集中印制的定点印刷厂(套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印制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定点印刷厂根据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发票印制通知》下达的发票数量、规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发票印刷任务。
  第四条 定点印刷厂须使用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发票防伪技术及专用品(专用纸张和油墨、监制章等)进行生产。 按指定的发票印刷用纸和专用油墨, 制订印刷普通发票专用纸张用纸的订购计划,按生产的需求及时协调纸张的供应,并报省国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启用新版票证时应制作发票样本经省局征管处审定并送省局票证中心备案后,方可印制。
  第六条 发票印好后,定点印刷厂按各市国税局的需求计划安排发票运送,新版发票第一次启用时要按省局核定的需要向省局征管处、各市国税局附送“样本票”。
  第七条 所有发票的印制数据(发票代码、号码、批次、数量、单价等)都需采取全面及时的电脑化管理,并录入全省发票四级仓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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