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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取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审批后,为统一规范预缴期限,对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定率方式的企业原则上确定为按季预缴;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大户,对税收收入影响大的企业,也可采用按月预缴,具体标准由各市国税局确定;对实行核定征收定额方式的企业按月缴纳。
  五、关于对企业弥补亏损情况的监督检查。取消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后,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后通过案头审核、纳税评估、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事后跟踪审核检查。发现纳税人年度申报亏损不实的,应责令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六、总局下放的权限,由省局承接。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省局审批;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七、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后,企业可在取得有关单位的资格认定证明后,在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时,要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可凭有关部门的认定证书,在征管软件中录入“高新技术企业”和证书号等标识,由计算机设定的程序给予减免税。
  八、取消税务机关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审批后,企业可在取得有权科技部门出具的软件企业认定证明或有权信息产业部门出具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明后的第一次预申报和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减免税,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九、取消纳税人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审核后,纳税人可自行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计算坏帐准备金,但对纳税人发生的坏帐、呆帐的审批办法,审核程序、申报期限、审批期限、报送资料、批复形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明确以前,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2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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