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
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62号 2004年12月24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扎扎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要把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作为日常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确保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和管理的规范性;要按照要求细化操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二、对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原则是备案、评估、日常检查。备案即对纳税人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凡扣除事项明确、标准(条件)规范的税前扣除审核、核准事项取消审批制度后,实行备案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有关内容详见附件)。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原则上由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评估即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对情况异常的,列入重点检查范围。日常监督即对存在管理隐患的已取消审批的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和减免税项目由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组织日常检查。 其他改由纳税人自主决定的已取消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可综合运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收稽查等方法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对年内发生的涉及取消审批项目的事项,按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表格和资料,并作为日后检查的依据。纳税人应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