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亏损以及虽为亏损企业但仍追加投资的企业
3、平均利润率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或虽不明显偏低,但连续三年以上持续低于同行业或类似货物平均利润率水平的企业
4、由免税期进入减税期或由减税期进入全额征税期后,由盈利变为亏损或利润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的企业
5、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核算较为混乱或由于政策调整、行业特点等原因造成成本、费用核算易出现问题的企业
6、与其他企业存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7、发生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企业
8、汇算清缴涉及退税的企业
(二)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各局应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根据市局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核评税指标体系》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重点评析内容和评析指标,结合企业报送的审计报告、年度决算报表、日常征管资料等,利用审核评税软件,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认真予以核对。在评析及核对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税务审计或反避税部门(位)进行审计。
(三)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各局应填报《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2)、《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评析情况明细表》(表样见附件3),并总结2至3个典型案例,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五、在200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局要结合2003年度亏损企业亏损情况调查的情况,继续做好2004年度亏损企业调查工作。在对亏损企业亏损原因普遍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做好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服装制造业、食品加工和制造业、餐饮业、饭店及旅馆业的亏损原因调查。调查结束后,要填报《亏损企业调查情况一览表》(表样见附件4)及《重点行业亏损企业调查表》(表样见附件8—12),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
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清理工作:
(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得管理工作。各局在向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时,应做好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宣传。对申请按比例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各局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就其开支范围、实际发生金额等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确认。同时,各局还应对其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核对,凡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应予以调减并按其当年度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局应填报《技术开发费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表样见附件5),随工作总结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