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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按时保质地完成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4年度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几项重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局应在200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和不足,继续深入做好新修订的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管理办法、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填报质量。
  二、各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业务的内部培训、辅导,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我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机构、职能的调整意见》中规定的工作职能开展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征收、管理、涉外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
  三、对于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各局应结合《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
  (一)享受税收优惠,如: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减低税率、特定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
  (二)税前列支下列成本费用项目,如:坏帐准备、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根据我市审核评税工作规程的要求,在2004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局应重点做好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以下情况的的企业,均应对其开展年度所得税审核评税:
  1、查帐报告中缺少税务调整事项说明或未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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