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本辖区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以当地政府名义制作“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悬挂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醒目位置,直至火灾隐患彻底整改。
八、对已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撤牌,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在《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上注销。
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帮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协调解决隐患整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福州市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监督责任。
四、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政或系统主管部门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应与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
六、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说明。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或停业的请示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请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确处理意见,并协调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停产或停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