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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均有责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辖区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电话和互联网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三、对举报消防部门尚未发现的火灾隐患的相关举报人员要予以表彰;对已经受理的火灾隐患内容进行重复举报的,不再进行受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办法,落实火灾隐患查处制度。

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中作用,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根据《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火灾隐患由辖区人民政府发文督办,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重大火灾隐患评定按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认定与监督整改暂行规定》进行。
  三、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各级政府应在收到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负责人、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召开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明确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根据其实际的火灾隐患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隐患单位认真制定、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六、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分析会的决定,填写《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登记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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