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
火灾隐患公示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榕政办[2004]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明确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确保我市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的落实,现将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挂牌督办、整改责任等四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制度
为实现人民群众对火灾隐患单位的知情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对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公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认为必要的火灾隐患适时进行公示。
二、对下列存在火灾隐患且经相关部门通知逾期未改的场所,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一)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养老院;
(三)宾馆、饭店、旅馆和营业性餐馆;
(四)礼堂、大型展览场馆、体育馆;
(五)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六)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七)生产、经营、销售、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场所;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
三、火灾隐患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存在具体火灾隐患;
(三)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政府相关部门已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四、火灾隐患公示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各县(市)、区电视、报刊等媒体应为火灾隐患公示提供便利。
福州市火灾隐患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