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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8日)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
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54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和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并修订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以后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版)》”)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通知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对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
  (二)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含)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含)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凡经审批(或核准)准予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征后减免,均应按《暂行办法(2005年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税友2000》(操作层)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三、在《税友2000》(管理层)未正式启用前,各市、县(市、区)局应依靠《税友2000》(操作层)做好各项减免税的统计,并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减免税纸质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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