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销售情况的监督,凡发现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等偷税情况的,各地市国税局应当及时报告省局,查补税款就地补缴入库。
四、租赁、归边经营加油站管理
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尚未理顺税务征管关系的租赁经营油站(租赁经营指租赁经营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租赁期间由该公司独立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并进行财务核算,出租方一次性或分次收取租赁费)和归边经营油站(归边经营指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与联营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该公司实行单边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联营方只收取规定的承包费用),由所属市、县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纳税。租赁、归边经营油站原税务关系可暂时保留不变,但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有关已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统一汇缴增值税的手续。租赁、归边经营油站名单见附件4。
五、留抵税额的处理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实现全省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其所属市、县分公司2004年12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仍留在各市、县分公司继续抵扣。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各地级市国税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局备案。省局下发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全省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2.中石化广东份公司(XX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
3.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汇总表(略)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租赁、归边经营加油站情况表(略)
附件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全省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本部)
广州地区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石油分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番禺石油分公司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增城石油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花都石油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