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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
  ②市、县级分公司属下各加油站填报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
  ③每月汇总本部及属下加油站当月销售情况,填制的《XX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附件2-2);
  ④省公司下发的《税款分配表》;
  ⑤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各市、县分公司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各市县分公司应按省公司下发的《税款分配表》填写主表有关栏目, 其中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可在当期抵扣的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抄税信息按有关规定填报申报表。为保证申报数据进行“一窗式”稽核比对,《税款分配表》分配的各市县分公司的应纳税额与其当月销项税额抄报税信息的差额可作为虚拟进项税额反映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三)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应按规定作销售和计提销项税额,并开具发票;省公司向所属市县分公司内部调拨成品油不作销售,内部调拨成品油只开具内部调拨单,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
  三、日常税收管理
  (一)各市级分公司统一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缴销手续。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抄报税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协查系统的有关信息由市级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的管理。
  1.市县分公司所在地国税机关要对市县分公司和所属加油站实施日常管理,加强对加油机税控装置的维护及监管以及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
  2.严格审核加油站税控加油装置所记录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数据与加油站同期的《广东省加油站经营信息统计表》所反映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等相关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市县分公司及相应加油站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3.认真核实省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允许从销售中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对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不得从当期销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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