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按月计算公司总的增值税税负率。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交增值税÷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当期汇总的销售额×100%
3.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按照一定的税负率计算分配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
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应交增值税= 省公司本部或各市、县分公司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每月增值税税负率-各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进项税额或留抵税额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是按市级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市、县分公司分别缴纳增值税,由各地级市国税局确定。
(二) 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1.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IC卡;
②汇总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销售情况,填制的《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1);
③计算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填制的《中石化广东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按当月汇总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主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分配省公司本部和各市、县分公司同期应纳税额的依据。分配给各市、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额合计作为虚拟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差额作为省公司本部本期应纳税额填列在主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税款分配表》是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各市县分公司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依据,省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将《税款分配表》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每月8日前及时下发给各市、县分公司,以便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仍需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税款分配表》交市、县分公司做纳税申报。
(4)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于每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实现的销售收入和缴纳的增值税清单。
(5)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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