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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16号 2004年12月2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04年1月1日起, 在市县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省、市分公司会计核算“一体化”。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同时又有利于加强对其增值税管理,兼顾市、县分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省局决定,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全省统一汇总缴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属下的市、县分公司(名单见附件1)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所属市、县分公司、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应及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 增值税税款的计算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的增值税缴纳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市、县分公司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具体为:
  1.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统一由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省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含市、县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统一在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申报抵扣。
  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当期进行分配的应交增值税=省公司本部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当期汇总的销售额×17%-省公司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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