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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开平市东方电机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开平市东方电机厂死欠税款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623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平市东方电机厂核销死欠税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174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开平市东方电机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2003年(2-3)月份所欠税金共79535.98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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