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1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27日
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票证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根据发票管理以及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全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软件信息、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印版等一切用于发票印刷生产用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品。
第三条、发票监制章由省局(征管处)按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并下发给各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由省局征管处审定,票证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对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定点管理,专用品经营点按管理需要由省局确定。
第五条、发票承印厂所需防伪专用品必须凭当地(地级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开出的证明,到省局指定的发票专用品供应点购买,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发票专用品的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条、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对承印厂购进、使用的防伪专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印厂领用、耗费防伪纸、油墨等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