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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6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第一年,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4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配套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规范管理,2004年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与往年清算相比,有关业务口径也有所相应调整。各分局应认真学习研究、领会总局及本市有关规定精神,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辅导,确保本次清算顺利进行。
  二、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应在年度清算前完成以下申报、审核工作:
  1、2005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按有关“免抵退”税规定完成2004年12月份的退(免)税申报,将2004年12月31日前出口、尚未办理免抵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无论单证是否齐全,一并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退(免)税申报。对单证尚未齐全的出口货物申报,作为清算备案申报。
  2、对生产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但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单证不齐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本期申报中采用冲减办法进行调整处理,并应视同内销申报纳税。
  对其他按规定需进行调整的明细数据,生产企业应全部在本期申报中调整处理完毕。
  三、对外贸企业,仍应按规定对尚未申报退税且未超过申报期限的2004年出口货物继续办理退税申报、审核。
  四、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退(免)税申报和审核审批均使用总局版出口退(免)税管理软件进行办理。总局近期将根据本年度清算管理要求制发新版退(免)税管理软件,目前各单位仍沿用现行软件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审核,待总局下发新版软件后,市局将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另行专题布置。各单位要随时关注退(免)税管理软件的升级动态,及时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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