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机制,长效监督。建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督查机制,实行重点区域、流域内重大环境问题的挂牌督办制度。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督促解决问题。建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季度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环境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和跨行政区河流的交接断面水质等环境质量状况。要将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行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市级以上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区以及省人大常委会跟踪督查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进度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环境预警评价体系,加强对环境状况的日常监测、分析和预判,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快速处理突发性重大环境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制,积极培育民间环保组织,鼓励、支持公众参与环保行动,强化新闻媒体对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监督。
(二)运用法制手段,强化环境污染整治的依法管理。
1、继续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实施立法项目储备工作,结合近期重点工作,加快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步伐,开展农业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调研,适时纳入立法计划。加强湿地保护、水土保持、资源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体系。
2、继续加强环境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执行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整合环境执法资源,建立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程序,提高环境管理法制化水平。
3、继续优化执法环境。积极争取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市建设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积极支持和保障环境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立案,确保执行到位。
(三)运用经济手段,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保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占当年GDP的比例在3%以上,把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作为当前投入的重点,促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排污费使用机制,加大对重点流域、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的投入力度,提高排污费资金的使用绩效。加强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生态专项资金的调控力度,对各县(市)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应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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