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启动新一轮矿山水泥企业关停整治计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的控制,在钱塘江、富春江两岸,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新办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各级发展计划和经济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企业,新建水泥企业必须采用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回转窑生产线,并同时关停规定产量的现有立窑生产线。积极制定新一轮(2005-2006年)水泥企业关停整治计划,加强对水泥立窑企业的监控,加大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水泥企业。2006年年底前,淘汰全市所有水泥机立窑。
3、加强市区扬尘和机动车废气污染控制。加强建设工地、拆房工地、道路施工工地和运输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执行《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0号)等规定,深入开展“文明工地”、“绿色工地”的创建和巩固工作。各级建设部门在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时,要保证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的落实。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的硬件投入,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建筑工地车辆自动清洗设备的安装。加大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192号)等规定,加快实施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化改造工作。继续加强机动车废气污染控制,加快主城区公交车辆的更新换代。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93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改造,欧Ⅱ标准排放车辆达到50%,2006年全部车辆达到欧Ⅱ标准。积极开发使用新型燃油添加剂,提高机动车油品质量。公安、交通、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机动车废气污染的管理和执法力度,逐步开展“简易工况法”检测的试点工作,强化机动车定期检测和道路抽检工作,严厉查处超标车辆。
(三)城市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综合整治。
1、加强区域环境噪声的综合整治。继续巩固和扩大噪声达标区,到2006年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建成区总面积的80%以上。积极开展“安静小区”的创建活动,2007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应完成5-8个“安静小区”的创建工作。加强城市道路、铁路和航运噪声污染防治,城市高架道路、高速公路、立交桥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各地环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