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04]1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确立的“环境立市”战略,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切实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决定从2005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
  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抓好“创模”和生态市建设两大载体,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打好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战。
  按照上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贯彻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县(含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至2007年,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钱塘江流域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和废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
  杭州市及各县(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酸雨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杭州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各县(市)及中心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全市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到7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保持在90%以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