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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3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



  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
  从2005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整治目标和要求是:以钱塘江和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杭州主城区大气环境整治为重点,开展对工业污染、城镇环境污染、农业农村污染专项整治,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增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管理能力。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和部分中心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
  (一)整治目标。
  钱塘江、苕溪、运河和千岛湖、青山湖等主要湖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其中钱塘江流域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7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管理和公示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合理调整和优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整治工作。
  4、按照截污、清淤、驳坎、配水、管理等要求,开展市区河道综合整治。
  5、开展小流域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加强以“治理污染、改善水质”为重点的污染小流域环境整治,以“清淤疏浚、维持水文”为重点的平原河网综合整治,以及以“涵养水源、水土保持”为重点的入河溪流小流域整治。
  三、工业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标。
  工业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无危险废物排放;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2005年年底前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06年年底前区、县(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实现达标排放,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和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07年年底前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工作内容。
  1、取缔“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重点整治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染化、小印染、小电镀和小矿山等。
  2、取缔列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项目。
  3、对未经工商登记、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染企业,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4、对排放不能达标、不能稳定全面达标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市控以上的超标排污企业在2005年3月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对区、县(市)控以上超标排污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督促企业在2006年年底前做到达标排放,2007年所有排污企业必须做到达标排放。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5、50%以上的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超浓度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加强省级科技开发区和经济科技园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浙江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考核指标(浙环发[2004]68号)要求,争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必须建设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设施,省级经济科技园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建设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
  7、完善工业企业的清污分流和雨污分流系统,规范工业企业排污口和雨水排放系统排放口设置。2005年年底前完成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8、继续深入开展工业粉尘、烟尘、二氧化硫达标治理。对现有的35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其脱硫率应在70%以上(含硫量为0.6%),同时开展工业废气的达标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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