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融机构
逾期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94号 2000年6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财政部下发了《关于
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由此带来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一、 金融企业对逾期不满半年的贷款,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并计提营业税;对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
二、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按现行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收入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