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分工,落实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管理工作责任,并组织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3、针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并及时研究解决;
4、协调、组织区直职能部门和街(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5、保证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和市下达经费的专项专用;
6、负责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除市实行环卫招投标的以外);
7、负责区管道路、小街巷的市政维修养护;
8、负责经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环保审批、管理和监督;
9、负责区管公园的管理,区管道路绿地的绿化、养护和保洁,并对辖区内单位、新村、小区、小街巷绿化养管实施监督;
10、负责对由区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实施监管;
11、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等爱国卫生运动;
12、负责辖区内乞讨人员的劝告、引导、护送;
13、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查处:
(1)乱吐乱扔、乱贴乱写、乱牵乱挂、乱堆乱倒、乱摆乱放、乱烧乱叫和违规装修门面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2)个人和非物业管理小区内的违法拆建和乱堆放;
(3)国有土地上个人违法占地建设;
(4)经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餐饮、商贸等服务行业的生活噪声、油烟和燃烧蜂窝煤污染;
(5)区管公园、道路、小区中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6)涉及区管内河的违法违章;
(7)辖区内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两轮摩托车、拼装车的非法营运以及客运汽车在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拉客行为;
(8)早餐工程餐车、报摊车违反规定,延时、移位、超范围经营;
(9)对应向区卫生部门办理而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14、对本区无法解决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应先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配合解决。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根据市、区要求和分工,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各单位、社区实施、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保证街(镇)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力、财力投入;
3、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经审批的占道早夜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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