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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
(榕政[2004]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战略,现就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通过明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城市管理的意识和责任,合理整合管理资源,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人居生活的城市环境,实现省会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重心下移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的要求,确立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四级分工合理、责权明晰、运行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
  (二)责权利一致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收费、谁负责,谁设置前置条件、谁负责牵头治理”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管部门(单位)或责任牵头部门(单位),通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推进城市管理工作。
  (三)长效管理原则。通过理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城市管理机制持续、协调、有效运转,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职责
  市政府:
  1、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并组织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实施;
  2、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调研,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性措施;
  3、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4、对各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5、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力、财力进行保障和调配,并对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考核与奖惩;
  6、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进行组织、部署。
  区政府:
  1、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并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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