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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统计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4]46号)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移民搬迁、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库区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完善库区统计工作要在全面系统搜集、整理我市三峡移民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三峡移民及库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的动态信息,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整理,做到基础情况准确,动态情况清楚,各项数据指标统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编、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统计数据的发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分工协作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三定”职责分工,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编和统计工作;同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统计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负责,其余相关部门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市统计局负责整个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规范管理。
  (三)及时真实的原则。在基础资料整编、统计监测中应严格遵循国家统计标准、有关部门统计细则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可靠;按时完成资料整编、数据收集整理、数据报送和数据评估审核等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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