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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
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粤价[2004]3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规定,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我省现行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发改价格[2004]1405号文第二点有关规定,经对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重新审核,决定如下:
  (一)保留国家批准收取的暂住证费、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2项,收费标准不变。
  (二)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
  (三)降低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0元,降为每人每月9元。
  二、取消收费后的有关经费缺口,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报省财政厅,在部门预算中统筹解决。
  三、按照规定,凡未经国务院及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对照、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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