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发挥并规范投资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强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投资中介机构行为。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并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按国家法定程序取得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投资中介服务。投资中介机构必须坚持诚信服务,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企业投资科学决策与实施,为政府科学管理投资提供帮助。建立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
三、改革投资决策机制
(九)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制定颁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修订颁发《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实行按项目性质分类管理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投资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研究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并与国家同步调整。对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只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其他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手续,须作为项目单位办理其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依据。
(十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项目备案范围等方面进行备案确认,为企业自行投资决策提供咨询引导,作为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把握产业政策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