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
(渝府发[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促进“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
(二)以创造良好投资软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简化程序、明确责权、高效服务、监管到位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实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做好投资引导、投资决策、建设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建设过程、投资统计等方面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健康、稳定增长,发挥其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改善投资引导服务
(四)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资源开发等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五)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行业和领域。政府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具有经营特征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招标选择业主的方式。
(六)优化配置信贷资金、土地资源等生产要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引导贷款投向;金融机构对有贷款意向且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实行独立审贷并提高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利用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行政、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金融、外汇、证券等部门,要立足服务,加强指导,完善监管,调控和监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依照法规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书或推荐函的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要按规定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