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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333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市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广东专员办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实行峰谷电价的要求,现调整我省各地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各峰谷时段所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不随峰谷比价变动,统一为0.70分/千瓦时,电价中其它项目标准不变。各地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  附件。调整后的电价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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