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条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一个子女、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其他节育措施。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在产后一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与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育龄女3女首选使用官内节育器:
(一)第一胎为双(多)胞胎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按规定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子女的。
第二十二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本人都首选结扎措施。
违反规定条件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四十九周岁以上的妇女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
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后,可以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其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并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所在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