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使用该字号的起始时间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三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
(五)广告宣传费用投入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或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企业以其拥有的驰名商标或重庆市著名商标作为字号,申请认定重庆市知名字号时,可免于提交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十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的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查,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报认定委员会进行初评。
(四)认定委员会认为符合企业知名字号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若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出现异议的,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确属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或经过认定委员会重新调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布认定公告,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字号保护。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应建立企业知名字号数据库,录入企业知名字号的相关信息。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相似文字作为字号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第十二条 获得知名字号的企业参加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时,提出免审申请后,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企业监督管理机关可优先认定其为年检免审企业。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知名字号所有人可申请复评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办理,通过复评认定的,重新颁发《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