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渝规审发[2004]35号 2004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市知名企业字号所有人的名称权,防止他人冒用,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四条 知名字号的认定和保护应遵循自愿、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申报知名字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企业名称中冠以“重庆”或“重庆市”行政区划;
(二)该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三)该企业字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企业依法经营且业绩良好,连续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
由于历史原因,该企业名称中未使用字号,但行政区划或地域简称与行业简称的组合特指该企业,并已被社会广泛公认,企业可将该简称组合视为字号。
第六条 本市的企业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的,应当向重庆市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重庆市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行政区划名、地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三)以国家、国际或国家简称作字号的;
(四)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知名企业字号相同的;
(五)与他人拥有的世界、全国或全市驰名、著名商标相同的;
(六)与世界、全国或全市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古迹等名称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