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评标委员会认为应当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五、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
(一)总报价明显低于工程预算造价或其他投标人报价的;
(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明显低于我省现行相应定额消耗量或其他投标人的;
(三)人工单价明显低于现行人工预算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的;
(四)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的;
(五)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明显低于现行施工机械台班预算单价或其他投标人的;
(六)措施费中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有关的项目报价,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不对应的;
(七)企业管理费及赶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措施费明显低于取费标准或其他投标人的;
(八)按税务部门核定缴纳所得税的投标人,未将企业利润计入投标报价。
(九)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质询的其他问题。
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报价:
1、投标人拒绝说明;
2、不能合理说明理由;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理由。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本意见第四、五条情形意见不一致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写评标报告,对否决投标的情况做详细说明。经评审后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分别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七、对实行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对招投标各方及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不良行为档案。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
(二)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招标人未予核实并据实调整的;
(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编制工程预算造价的;
(四)评标委员会未按本意见进行质询和评审的。
八、本意见自二00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