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发展和规范
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建建[2004]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提高行业竞争力,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和《福建省建筑业2003-2010年改革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推进工程监理企业改制
(一)要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鼓励发展民营企业,2005年底前国有、集体工程监理企业要全部完成改制工作,实现监理企业改革目标。
(二)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制,实行企业资质年检与企业改制情况相结合,2005年年检时尚未改制的国有和集体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提供经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企业改制方案。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行情,分类指导,抓紧落实,确保改制计划完成。
二、加快发展工程监理队伍
(一)凡改制后新设立、因改制而分立或合并的民营工程监理企业(含已成立的民营监理企业),可利用原企业的监理业绩,申报乙级及以下资质等级不受企业成立年限的限制。
(二)申报乙级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国家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调整为4:6。
(三)申报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余可为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人员管理
(一)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监理企业注册和任职,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单位任职或兼职。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条件和被聘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聘任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监理员应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员已经设区市建设局组织培训并颁发证书或培训证书的,若跨区域从事监理工作,省厅要求其他地区不再重新组织培训发证,各地可通用。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