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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应当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要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关系。市属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其劳动关系、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费用等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处理,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流通企业改革的意见》(淄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相关政策,多方筹集资金,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妥善处理企业旧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组织清理、审计后,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要求,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资金来源。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二)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
  (三)认真做好粮食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级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积极帮助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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