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发挥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为了加强政府对粮食的调控,各区县政府可以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形式适当掌握粮食购销企业和城镇骨干粮店,作为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载体。区县政府对承担粮食购销、储备任务的粮食企业可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国有及控股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证军需民食、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城市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切实搞好政策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产权制度。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并对县区储备粮进行监管;区县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区县储备粮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检查,确保储备粮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农发行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储备粮收购资金的筹措和投放工作。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要从全市粮食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政府调控的成品粮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组建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努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发挥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