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4]98号、沪价费[2004]69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沪人[2004]24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本市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每次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5元(共四个科目)。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费收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和市财政国库。其中:每科目考务费收费中的12元上缴人事部,43元上缴市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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