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5、按下列标准对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进行资金补助: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按年人均200元;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年人均350元;
  (3)退休人员按年人均450元。
  6、在职、退休的正处级和任职十年以上(含任职十年)的副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普通门诊的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补助。其他公务员个人帐户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根据当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公布补助办法。
  7、每两年安排一次规定项目的公务员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8、公务员的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支。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使用范围的经费先从国家公务员医疗经费列支,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方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2004年前未按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全额补缴后,按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颁布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意见实行。

  附件一:

现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主要内容

  1、公务员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其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2、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40%的补助。
  3、公务员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下降三个百分点,下降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
  4、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商业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30%的补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