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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4、在职和退休公务员超过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负担80%,参保单位负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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