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造师、监理工程
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建建[2005]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了规范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经有关专业部门和人事部门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考前培训班,乱压考题,误导考生等行为,现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管理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4]15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凡举办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的办学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培训机构资质,方可从事培训工作。考前所办培训班要经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批准,同时报建管处备案。
  二、各办班单位聘请的授课教师应是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掌握本专业最新知识的教师。授课教师要充分熟悉教材、认真备课。
  三、各办班单位,要在办班前5天将任课教师及教学计划报省建设厅建管处备案。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到各办班单位进行抽检,督促办班单位提高培训质量。严禁任何个人非法举办各种考前培训班。
  四、各办班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省建设厅将取消该办班单位的办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考前培训班的监督管理,做好本地区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